腾退为什么无法推进原来是我们理解错了听

2025/3/4 来源:不详

最早的拆迁、现在的腾退,都几年了?为什么这么多老街坊选择留下来?如今的西城区半年内连推10个片区启动腾退,东城区也启动了景山三期!如此着急,只是为了响应领导要求而腾退?

这值得我们思考!

对于现在的腾退应该如何去认识,对腾退的补偿政策应该如何看待,怎样做才能把腾退工作做好,让腾退顺利进行,应该是腾退有关各方十分关心的问题。

本人是一位老北京街坊给我留言,洋洋洒洒万字,我们摘录了部分编辑此文,有异议的、不懂的,都可留言我们一起讨论!无他,只为老北京地道、老北京文化、老北京烟火气尽一份力量!

人们常说,树有根,水有源。盐是怎么咸的?醋是怎么酸的?要想弄清楚,就要溯本求源。

我是北京市的普通居民,六十年代参加工作,经历过多次本单位解决职工的住房情况。想将个人对腾退的认识,与腾退各方进行沟通,共同促进腾退的顺利进行。本人认为,只有秉承历史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辩证的去分析北京现在的住房问题,才能知道现在的腾退、退租政策是否公正合情合理。

如何确定某职工有无分配住房的资格

当年,按其参加工作的年限、年龄、当下住房情况、家庭成员的组成及户口情况、子女的大小及性别等等,逐项进行查实登记,汇总后逐项评分。经过筛选,确定全厂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按照评分多少进行大排行。最少要张榜公布三次,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可以分配住房的职工名单。

其中有一条规定,凡是在北京市有房子住,且住房面积与人口相适应的职工,不管住的是自己的房子、还是租别人的私房、还是房管所的房子,都不能取得单位分配住房的资格。如果某职工住的是自己私房或房管所的公房,且房子面积太小,人口又多,可以把该住房交给厂里,由厂里按分配住房条件,分配给另外符合分配资格的本厂职工居住。这样这名职工才能拥有资格,参加本单位的住房分配,分配与自己情况相适宜的住房。

弄清当时住房的分配情况

这里,对于企业单位职工住房历史背景做一个简单的说明:在六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期间,一个企业生产单位,在每年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当然企业每年的生产任务,国家是要逐年调整的)后,首先要将生产所得利润的33%上缴给国家,剩下的67%的利润则作为企业的下一年的扩大生产、制造、购买生产设备、改善职工生活、工厂各职能部门用房、职工家庭住房、单职工宿舍、医务室、食堂、浴室、幼儿园、图书馆等等。从而基本上,保证了职工家庭的吃穿住行及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可以说,那时的工厂就是当年社会的一个小缩影,也正是在这种能够保障职工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下,绝大多数的工人,为什么一辈子都会在一个单位,一直工作到退休的根本原因。这也是企业的职工家庭,为什么只要有一个人工作,在工资并不高的情况下,就能够养活六口之家最根本原因。

简单直说,在那个年代的住房政策,甭管是私房还是公房都是用来住人的,没有本质的区别,也不存在买房卖房的交易。说到房屋的买卖,从六十年代中期到八十年代(特有的历史背景)至九十年代初期,在北京是基本上不存在房屋买卖交易的。比如某人有自己的房子,由于房子小,人口多住不开,而他所在的单位又不能解决他的住房问题,他会找到本片的房管所,要求解决住房太小的问题。房管所经过严格审核符合条件后,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在为其办理了居住房管所的房子后,将其私有房子收为房管所管辖。这里没有一分钱的房屋交易。之后,房管所可以把这个私房作为房管所的房子,再租给另外符合条件的其他家庭居住。

在那个年代,还有一种情况,只要两厢情愿换房,甭管是私房还是公房,不需要单位或房管所的批准,两个家庭就可以互换房屋居住,只要办理相关的登记就行了。

总之,那时有的人为了上班工作方便,把自己的私房换成了房管所的房子;也有把房管所的房子,换成了私人的房子;还有的人由于人口少、房子大,为节约开支,将大房子换成了小房子...诸如此类两厢情愿的换房,绝没有一分钱的房屋交易。

这就是为什么到现在,有的职工住的是单位房子,有的住的是房管所房子,有的住的是自己房子;有的住的是租别人的房子,还有的职工一直没有分到住房,住的是未经批准的自行建造的房子(有将其称为违建房的)。更为离奇的是,有的单位本来租用的房管所房子,是作为生产用房的,后来单位被外迁,单位就将这些房子进行改建后,作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进行了分配。在这个改建过程中,单位与房管所之间,没有进行相应的改变租用房子用途的相关手续,而房管所对这种房子用途的改变,也是默认的。

只是让职工把房租交给单位后,再由单位汇总后交给房管所。这也是为什么有的人,住的是房管所的房子,却没有房本的原因。

这种情况在北京还是普遍存在的,而现在的腾退政策,往往把这种没房本的住房作为另类而排除在腾退范围之外。但在房改前期,这种没房本的房子是与有房本的房子一样得到认可的,可以得到一样的补偿的。

当年房管所住房组成情况

凡是解放后居住、工作在北京的人,对房管所住房都能多少知道个大概。在解放初期,国家一穷二白,仅解决北京市民居住就是个大问题。

那时,一方面国家尽最大努力拿出一些资金来建房,建成后统一交由房管部门管理;另一方面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完成上缴国家的资金后,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建房解决本单位的职工住房问题;还有,动员全体社会和市民将自家闲置的房屋,交给当片房管部门管理(房管所),并由房管所将这些房子租给无住房的本市市民家庭居住;另外,当然也允许有闲置空房的私人,把闲置的房子直接租给其他市民居住(这种房子曾被称作京租房);也有家里人用城墙砖自己搭建房的,这在当时未经房管部门审批,但是默认许可的。

毋庸置言,随着后来的历史性的社会原因,这些房子中的一部分也成为了现在的房管所直管公房的一部分。在这种国家、企业集体单位、个人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基本上解决了市民对住房最基本的需求。那时,人们都相信随着生产的发展、国家的富强,随着自己参加工作、年龄、家庭人口的变化增长,只要努力工作,分到单位或国家(房管所)的住房是一定的。

在人们的意识思维中,不管是你住单位的房子,还是房管所的房子,还是因单位外迁,把厂子原来用于生产而租用房管所的房子,改建后作为住房分配给职工住的房子,还是自己的“私搭乱建”“违章建房”。有必要指出的是,这些行为当时是得到了国家房管部门默认的。

当年的房租情况

那时,不管是什么样的房源,只要是租房,租金都是同样的。九十年代之前的房租,基本房租是按使用面积计算的,每平米的基本租金是0.08元。然后根据房子有无纸顶棚、玻璃门窗等项确定租金。在基本租金基础上,按每有一项增加0.01元,租金每平米在0.08-0.12元之间。

即一间20平米的房子,每月的房租在1.60-2.40元之间,是当时工人一级工月工资的6%左右。

换个角度去想,如果一辈子租房住租金也就是一千多元钱。这也是绝大多数人租房子住,而不买房子的原因之一吧。更何况在六十年代中期至八十年代中期,基本上是没有房屋买卖交易的。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这些房子都姓公,都是国家的,都是国家用来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这些房子的属性,没有任何的本质性的区别。

而现在把这些房子分成各种不同的属性,并依此制订出不同的补偿政策,真的是名正言顺吗?真的是体现了公理公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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