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凌驾于股东会之上,是否
2023/2/13 来源:不详北京的最好皮肤病医院 http://m.39.net/baidianfeng/a_4652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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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A公司为外资独资企业,公司章程直接约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通过方有效,后董事之间出现矛盾,其中两名董事召开董事会,决议罢免另一董事的职务,该决议是否有效呢?公司章程这样约定是否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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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滚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一、滚石网络公司是外资公司,股东只有滚石移动公司,滚石网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三名成员分为是王景华、迪特里希·乌莫、段钟潭。其中,王景华担任滚石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滚石网络公司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通过。
三、年12月1日,滚石移动公司的三名董事作出决议,内容包括:1.决议解散本公司%持有之子公司滚石网络公司之董事会;2.决议解除段钟潭、迪特里希·乌莫和王景华于滚石网络公司之董事职务,同时解除王景华于滚石网络公司之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职务;3.决议以执行董事取代滚石网络公司之董事会,且执行董事应同时为滚石网络公司之法定代表人;4.决议新设滚石网络监事一职,作为滚石网络公司内控机构之一部分;5.决议变更滚石网络公司总经理之指派方式,由现行至由董事会指派变更为由执行董事兼任或指派;6.决议由段钟潭担任滚石网络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并同时担任滚石网络公司之总经理;7.决议委派迪特里希·乌莫担任滚石网络公司监事;8.决议修正滚石网络公司之公司章程,以反映上述变更。
四、年3月3日,滚石网络公司的董事段钟潭、迪特里希·乌莫召开董事会,作出以下决议:1.同意免除王景华在滚石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及经理职务;2.同意免除段钟潭、迪特里希·乌莫在滚石网络公司的董事职务;3.同意委派段钟潭担任滚石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任期三年;4.同意委派迪特里希·乌莫担任滚石网络公司监事职务,任期三年。
五、王景华对董事会决议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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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的决议是否有效以及董事会决议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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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要旨
一、虽然涉案董事会决议从形式上看仅有两名董事参会,进行表决的亦是两名董事,且根据滚石网络公司的章程约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需要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能通过,故涉案董事会决议在形式上确实不符合滚石网络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形式上亦存在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但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涉案董事会决议是否应当被确认为不成立,应当结合滚石网络公司的性质、董事情况以及滚石网络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后进行相应的认定。
二、本案中,滚石网络公司系由滚石移动公司全资控股的一人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在未设立股东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所行使的职权作出决定。而上述法律规定所反映的立法本意亦是遵循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即一人公司的股东所作出的决定等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本案中,滚石移动公司作为滚石网络公司的一人股东,其明确作出了与涉案董事会决议内容一致的决议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可以产生变更相应公司章程内容的效力,包括本案中所涉及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权力机构,进而修改公司章程等内容。
三、同时,一审法院亦注意到,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滚石网络公司的三名董事均由滚石移动公司负责委派,滚石移动公司作出不再委派董事,不再成立董事会的决定,亦是公司章程赋予其的权利。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举证,亦可知,在涉案董事会决议作出前,公司的各名董事均召集过董事会,但均未能实际召开,且董事之间的矛盾亦可见端倪。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需对股东会负责,在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情况下,董事会亦非能替代股东会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一人公司的董事会亦应当对一人公司的股东负责。结合本案之情况,滚石移动公司作为滚石网络公司的一人股东,其作出的相应决定董事会应当予以执行,虽然公司章程中约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及表决比例,若上述章程之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影响了一人股东的意思表示,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亦是违背“资本多数决”的基本原则。
四、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为,现由滚石网络公司两名董事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实质上是按照一人股东之意思表示作出的决议,基于公司的三名董事之间的状况,若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现存在三名董事形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决议可能无法作出的情形,这无疑将影响滚石网络公司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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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王景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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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要旨
一、董事会决议是否成立的最基本前提是做出决议的人员身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即是公司的董事。如果作出决议的人员不是公司的董事,那么董事会决议当然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本案经审理查明,滚石网络公司是一个独资企业,投资企业是滚石移动公司,即滚石移动公司是滚石网络公司的一人股东。而滚石网络公司章程第九条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一切的重大事宜。董事会成员三名,董事及董事长应由投资方委派。董事的任期为三年,经投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年12月1日,滚石移动公司的三名董事作出决议,决议内容第2项为解除段钟潭、迪特里希·乌莫和王景华于滚石网络公司之董事职务,同时解除王景华于滚石网络公司之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该决议内容,在年3月3日滚石网络公司的董事段钟潭、迪特里希·乌莫召开董事会之前,段钟潭、迪特里希·乌莫和王景华已不是滚石网络公司的董事,段钟潭、迪特里希·乌莫无权召开涉案董事会,更无权作出涉案董事会决议,年3月3日滚石网络公司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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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年3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三、驳回王景华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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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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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件来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一审民事判决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京02民终号二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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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清律师建议
1.股东会应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章程不能对此做出任意性规定。本案中虽然二审法院认可了公司章程的效力,但是,本案中的公司是外资公司,优先适用外资法,章程只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即可生效。现在的审批不同于以往,不对章程具体内容做效力性审查,因此,只要章程符合程序性要件即可生效,内容可由公司内部人员自由约定。
一般的内资企业,依旧要受到《公司法》的制约,《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重大事项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若股东擅自再章程中约定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权利,或者废除股东会,无异于剥夺股东权利,公然触犯法律,最终必然导致章程无效。
2.“一票否决权”应当慎用,公司章程中约定了需全体股东或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的条款,实质上就是“一票否决权”。“一票否决权”的优势在于保障了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利用其多数表决权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但是,凡事有利必有弊,若约定任何事项都必须经全体一致同意,容易导致公司决议一直无法通过,公司陷入僵局,反而阻碍了公司的发展。因此,可以在如公司担保等重大事项上约定“一票否决权”,其余事项仍可采取资本多数决的原则。
3.如本案中的独资企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约定公司的董事、职务可以由独资股东罢免、任命,董事会无权干涉董事、公司高层人员的变动。减少公司董事之间因职务任免而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节约司法资源和时间成本。
END
艾黎清律师『江苏苏清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法学硕士、律所创始主任、浙江大学客座教授、南京财经大学创业导师、南京市浦口区台商台胞法律服务团成员、南京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合肥工业大学创业导师、创业邦、创客街、楼友会创业导师、南京市高新区创业大赛评委、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十余家高校创业法律老师、江苏省江西商会副会长。
艾黎清律师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十年,经验非常丰富。擅长的领域包括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股权激励设计、合同法、公司投融资并购、公司控制权策划、金融证券、公司顶层设计、涉股诉讼仲裁、常年法律顾问等,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代理。艾黎清律师是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共党员、江苏省法学会会员。
在公司投融资领域,艾黎清律师带领团队完成数十起公司投融资项目,包括商务谈判、法律尽职调查和交易架构设计、交易法律文件起草和股权交割等。
在公司股权激励设计领域,艾黎清律师为包括遍及在苏州、无锡、杭州、广西、黑龙江、武汉、广东等地的客户提供公司高管薪资设计、股权激励、股东进出方案设计、总店分店布局等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餐饮、体育、大健康、环保、新能源、互联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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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方舟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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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在公司法股权领域,艾黎清律师发表的文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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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黎清律师曾两度受邀在南京大学举办讲座和担任法学院竞赛点评嘉宾、受邀接受南京电视台和江苏教育电视台采访、接受江苏广播电台采访、受邀坐客搜狐网和龙虎网现场直播录制法律类节目、在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十余所高校举办法律专题讲座、受邀在浙江大学为企业家举办股权类的讲座。
艾黎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