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诺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西城区税

2023/2/18 来源:不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京行初号

原告江西诺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原告江西诺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诺诚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西城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诺诚公司诉称,年1月29日,其在幻影DR大型设备新疆区代理北京科行昊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翔公司)处购买设备一台,医院招投标项目。昊翔公司为避税,要求江西诺诚公司将货款元以职员望艳丽个人账户打入昊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疆个人账户后,江西诺诚公司才收到货物。因昊翔公司始终未向江西诺诚公司开具相关税票,江西诺诚公司从年5月10日开始多次投诉至西城税务局要求其查明后责令昊翔公司向江西诺诚公司开具相关税票,但至今昊翔公司仍未向江西诺诚公司开具江西诺诚公司名称1,,元增值税专项发票,以上事实有各项证据记录为证。江西诺诚公司认为西城税务局履行税务稽查职能应是实质上全面履行,要督促违法者全面开具付款方名称、金额、种类正确的发票,才能避免国家税源流失。就本案而言,首先江西诺诚公司职工望艳丽认可其付款是替公司付款;其次,昊翔公司虽是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收款,但也承认为公司销售行为。西城税务局应督促昊翔公司按付款方名称、金额、发票种类全面履行开具税票义务,西城税务局的行为属于未履行其稽查职能的不作为行为,己导致国家税源流失。故诉请法院:一、确认西城税务局不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能要求昊翔公司按规定向江西诺诚公司开具1,,元增值税专项发票行为违法;二、判令西城税务局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能要求昊翔公司按规定对江西诺诚公司开具1,,元增值税专项发票;三、判令西城税务局承担本案诉讼费。

西城税务局辩称,一、江西诺诚公司未向西城税务局提出过举报及履责申请,其提起的本案诉讼应予驳回。本案中,西城税务局年5月16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局(以下简称纳税服务局)通过信息系统转交的《纳税人轻微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的工单》,举报内容为“事件:年1月29日,丁先生(女士)在北京科行昊翔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幻影DR医疗设备,价值1,,元,但费用转给股东王某疆。举报原因:拒绝开具发票”。西城税务局从未收到过江西诺诚公司提出的举报和履责申请,江西诺诚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向西城税务局进行过举报。二、西城税务局不具有税务稽查职责和直接查处涉税检举案件的职责,江西诺诚公司以西城税务局作为本案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1、西城税务局不具有税务稽查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据此,西城税务局虽是税务机关,但不是稽查局,不具有税务稽查的法定职责。2、西城税务局亦不具有直接查处涉税检举案件的职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71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接收的案源信息可以根据案源类型、纳税人状态、线索清晰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因素,采取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立案检查等方式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税检举受理、答复部门职责的通知》(京税函[]号)第四条规定,“电话平台的涉税违法举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接收转办。”京税函[]号文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部门、征管部门及纳税服务部门衔接工作方案》第十条规定,“稽查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在受理检举线索时,发现纳税人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涉税信息,应向被检举人属地税务局征管部门移交。”据此,纳税服务局接到丁某对昊翔公司的电话举报后通过信息系统将涉税检举信息转交给西城税务局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西城税务局设立的22个税务所都是独立的执法主体。按照西城税务局与税务所的职责划分,由各税务所直接负责所辖纳税人的征收管理、风险应对和日常检查等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需由西城税务局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外,西城税务局不直接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税收管理。据此,西城税务局接到涉及昊翔公司的举报工单后,交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广安门外税务所(以下简称广安门外税务所)核查处理和答复。三、西城税务局将涉及昊翔公司的涉税检举信息交广安门外税务所处理后,该税务所已经履行调查核实和答复检举人的工作职责。年5月22日,广安门外税务所接到涉及昊翔公司的举报事项处理任务并开展核查工作。调查中,检举人丁某称是江西诺诚公司向昊翔公司购买医疗设备,但检举人丁某和江西诺诚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昊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后昊翔公司向付款方望某丽开具增值税发票,纠正了未开发票行为。年8月22日,广安门外税务所将查办结果以电话方式简要告知检举人丁某。据此,广安门外税务所已履行调查处理涉税检举信息及答复检举人的工作职责。综上,江西诺诚公司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昊翔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2号楼16层2单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部门、征管部门及纳税服务部门衔接工作方案》附件1《纳税人涉税违法举报事项分类》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由征管部门负责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广安门外税务所负责本街道区域内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风险应对工作。本案中,西城税务局不具备江西诺诚公司要求的查处昊翔公司税务违法行为的职责,对于江西诺诚公司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诺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江西诺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建利

审   判   员    赵文君

审   判   员    孙 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颜九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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