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津传媒公司诉市场监管总局工商登记案

2023/5/3 来源:不详

北京高院判例:核准企业名称登记应当考量的法定因素

网络配图

裁判要旨

登记主管机关在对企业名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时,依法应当考虑的是该企业名称是否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等。因此,对企业名称的组成、企业名称中对行业表述的要求、企业名称中文字内容的表述是否对公众造成误解,是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名称登记时应当考量的法定因素。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京行终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渭津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室。

法定代表人刘恩豪,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号。

法定代表人张工,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长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吉林渭津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津传媒公司)因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工商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京01行初3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7月21日在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渭津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恩豪,被上诉人市场监管总局的委托代理人金长峰、尚娟通过网络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年1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针对渭津传媒公司在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上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作出驳回决定(以下简称被诉驳回决定),主要理由为:字号含行业表述或行业表述限定语内容,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渭津传媒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驳回决定,本案诉讼费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月4日,渭津传媒公司在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提交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为“直播网有限公司”,标明企业字号是“直播网”。同日,市场监管总局针对上述申请在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上作出被诉驳回决定。渭津传媒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年修订,以下简称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上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企业名称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渭津传媒公司提出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具有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一审庭审陈述,本案争议焦点确定为:渭津传媒公司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直播网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应予核准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名称应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且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针对禁止核准企业名称登记的情形,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内容和文字。本案中,渭津传媒公司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为“直播网有限公司”,并明确企业字号为“直播网”。因“直播”明显是对渭津传媒公司主张的经营范围中涉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的表述,“网”明显不能理解为字号。故,施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直播网”极易理解为行业表述而非字号,使人产生“直播网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只有行业表述而没有字号的误解。因此,“直播网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组成要件,市场监管总局驳回渭津传媒公司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具有事实依据,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等相关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在对企业名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考虑该企业名称是否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等。

本案中,虽然渭津传媒公司提出其及相关公司已拥有“直播网”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直播网”这一名称通过入驻各大知名网络媒体平台等方式多年使用,已经形成固定的商业标识,不会造成公众误解、不会在行业内混淆等主张,但因企业名称的组成、企业名称中对行业表述的要求、企业名称中文字内容的表述是否对公众造成误解是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名称登记时应当考量的法定因素,基于上述“直播网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组成要件,极易导致公众误解的相关论述,市场监管总局对渭津传媒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未予考量不存在违法情形。故一审法院对渭津传媒公司关于“直播网有限公司”应予核准登记注册的相关主张不予采纳。

渭津传媒公司对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被诉驳回决定的程序无异议,经一审法院审查,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被诉驳回决定的行政程序合法。

综上,渭津传媒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驳回决定的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渭津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渭津传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严重偏袒,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其提供的全部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对应关联关系,应予采信。一审否认其“直播网”已在社会形成的公认固定商业标识事实存在,错误引用法律条款,错误拆分其申请使用的商业标识企业名称中字号,本案应适用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和企业名称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被上诉人市场监管总局基于另案败诉后,对其提交的企业名称申请等均驳回,侵害其平等申报合法权利。被上诉人已核准通过设立的其他大量企业使用行业通用词语作为企业字号,不需要拆分、分解认定,唯对其相同设立情况作出驳回决定,显失公平等。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驳回决定,改判准予设立注册决定,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市场监管总局同意一审判决,答辩主要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采信并无不当,本案中上诉人渭津传媒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对“直播网”有商标权、运营权等。一审在本案中将“直播网”作为企业字号进行考量,实际上直播本身是一个行业表述且是通用的表述,所以“直播网”作为字号容易让公众误解,一审法院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对企业名称的解读有歧义,“直播网”本不构成短句,也不属于从字意义上具有显著识别的内容,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的核定属于打击报复不存在,其行政行为是依据法律统一进行考量作出等。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证意见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等规定。上诉人渭津传媒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对其提交的被诉驳回决定以外的其他证据均未采信是错误的主张,因该部分证据与本案审查被诉驳回决定的合法性不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渭津传媒公司向本院提交:1.国家域名注册证书和国际顶级域名证书;2.中国直播网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的营业执照;3.中国直播网在年加入东阳市网络文化协会会员手册和该协会认可其商业标识名称;4.新浪微博现场报道照片及取证视听资料;5.中国直播网在腾讯、搜狗和   马宏玉

审判员   章坚强

审判员   贾宇军

二O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佳欣

书记员   魏 彬

转载请注明:
http://www.3g-city.net/gjyzl/4636.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首页 版权信息 发布优势 合作伙伴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网站简介

    温馨提示:本站信息不能作为诊断和医疗依据
    版权所有2014-2024 冀ICP备19027023号-6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