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咨询中心总经理涉诈骗罪判决被撤销为

2023/5/5 来源:不详

北京万喜基业教育咨询中心总经理周涛涉嫌诈骗罪二审阶段案件概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涛,男,37岁,本科文化,原系北京万喜基业教育咨询中心总经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周涛二审阶段辩护律师:谢通祥,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周涛一审阶段是其他律师辩护。

同案被告人:田文盛、邹波、马玲玲、沈金刚、曹德强、李龙、周五一、辛娜娜、彭金花、耿宝平、贾亚历、**、周瑜兰、闫利静、孟霞。

罪名:诈骗罪。

北京万喜基业教育咨询中心总经理二审阶段简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京01刑终号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涛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于年12月30日作出()京刑初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周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二、被告人田文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被告人邹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四、被告人马玲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五、被告人沈金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被告人曹德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七、被告人李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八、被告人周五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九、被告人辛娜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被告人彭金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一、被告人耿宝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二、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三、被告人贾亚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四、被告人周瑜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五、被告人闫利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六、被告人孟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七、责令相关被告人共同或者单独向被害人退赔相关经济损失。

十八、扣押在案的钱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冻结在案的钱款,与本案有关的折抵退赔款,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与本案无关的退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涛、田文盛、马玲玲、邹波、沈金刚、李龙、彭金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涛、田文盛、邹波、马玲玲、沈金刚、李龙、彭金花、**、曹德强、周五一、辛娜娜、耿宝平、贾亚历、周瑜兰、闫利静、孟霞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予准许;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刑初号刑事判决。

三、将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芳

审判员宋振宇

审判员鲍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谢兆勇

书记员索登灿

附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简介:

年至年5月间,被告人周涛任总经理的北京万喜基业教育咨询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栋),被告人田文盛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建宇(北京)建筑文化中心,被告人邹波任负责人的北京万喜基业教育咨询中心珠江摩尔销售部,被告人马玲玲、沈金刚任总经理、股东的北京旭盛腾达教育公司等单位,雇佣被告人曹德强、李龙、辛娜娜、耿宝平、彭金花、**、贾亚历、周瑜兰、闫利静、孟霞等人,经预谋分工后,利用电信网络等手段,以培训招生为名义,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在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等多种资格考试以及高级职称评定中进行所谓运作从而实现保过、免试等事实,骗取考生钱款。其中:

被告人周涛组织、策划骗取付某等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元;组织、策划骗取被害人黄某等9人共计人民币元。

被告人田文盛组织、策划骗取高某等5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元;组织、策划骗取被害人黄某共计人民币00元。

被告人邹波组织、策划骗取肖某等1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元;被告人邹波直接参与骗取被害人胥某等1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元,直接参与骗取被害人雷某、朱某共计人民币元。

被告人马玲玲、沈金刚组织、策划骗取杨某11等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元;被告人马玲玲直接参与骗取林某等1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元;被告人沈金刚直接参与骗取张某等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元。

被告人曹德强参与骗取袁某等1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元。

被告人李龙参与骗取李某等1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元。

被告人周五一参与骗取江某等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元。

被告人辛娜娜参与骗取被害人田某人民币元;案发后,被告人辛娜娜在其家属协助下已全额退赔上述损失。

被告人彭金花参与骗取房某等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元。

被告人耿宝平参与骗取被害人段某人民币元。

被告人**参与骗取肖某等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元。

被告人贾亚历参与骗取被害人付某人民币元。

被告人周瑜兰参与骗取被害人求某、王某共计人民币元。

被告人闫利静参与骗取被害人杨某11、高某共计人民币元。

被告人孟霞参与骗取被害人魏某、张某2共计人民币元,参与骗取被害人刘某11人民币元。

年5月10日,被告人周涛、田文盛、邹波、马玲玲、沈金刚、曹德强、周五一、李龙、辛娜娜、耿宝平、彭金花、**、贾亚历、周瑜兰、闫利静、孟霞在京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周涛、田文盛、邹波、马玲玲、沈金刚、曹德强、周五一、李龙、辛娜娜、耿宝平、彭金花、**、贾亚历、周瑜兰、闫利静、孟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涛、田文盛、邹波、马玲玲、沈金刚、曹德强、周五一、李龙、辛娜娜、耿宝平、彭金花、**、贾亚历、周瑜兰、闫利静、孟霞定罪处罚。

被告人周涛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公司做的是正规培训,其本人没有组织、策划、预谋实施诈骗行为,本案系渠道公司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自行夸大宣传所造成,不但与其无关,其还制止过渠道公司私刻其公司印章等行为;其辩护人同意其辩解,同时认为,被告人周涛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亦未放任其他人员实施欺骗行为;万喜基业公司给相关学员提供了相应的培训,被害人没有实际的经济损失,且所谓的“问题学员”亦持有非法目的,提请法庭宣告被告人周涛无罪。

02:47

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京01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涛,男。

辩护人谢通祥,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文盛,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波,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玲玲。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金刚,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龙,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金花,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30岁(年11月6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曹德强,男,32岁(年10月14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周五一,男,48岁(年5月1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辛娜娜,女,34岁(年10月31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耿宝平,女,36岁(年6月27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贾亚历,男,29岁(0年1月1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周瑜兰,女,37岁(年5月9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闫利静,女,29岁(0年4月29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孟霞,女,32岁(年10月17日出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涛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于年12月30日作出()京刑初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二、被告人田文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三、被告人邹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四、被告人马玲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五、被告人沈金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六、被告人曹德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七、被告人李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八、被告人周五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九、被告人辛娜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被告人彭金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一、被告人耿宝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二、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三、被告人贾亚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四、被告人周瑜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五、被告人闫利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六、被告人孟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七、责令相关被告人共同或者单独向被害人退赔相关经济损失。十八、扣押在案的钱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冻结在案的钱款,与本案有关的折抵退赔款,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与本案无关的退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涛、田文盛、马玲玲、邹波、沈金刚、李龙、彭金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涛、田文盛、邹波、马玲玲、沈金刚、李龙、彭金花、**、曹德强、周五一、辛娜娜、耿宝平、贾亚历、周瑜兰、闫利静、孟霞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予准许;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刑初号刑事判决。

三、将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芳

审判员宋振宇

审判员鲍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谢兆勇

书记员索登灿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一审、二审死刑、及其他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非法集资类案件、毒品犯罪辩护、无罪辩护、经济金融类犯罪辩护,重大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等法律业务。

执业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言必行、行必果。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办人)谢通祥、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谢修志律师。

谢通祥系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死刑复核网创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

谢通祥系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法律服务志愿者联谊会专家、北京中国龙商会常务副会长兼法律维权委员会主任、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西城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委员。

谢通祥律师长期从事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一审、二审死刑案件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非法集资类案件、毒品犯罪辩护、无罪辩护、经济金融类犯罪辩护,重大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等法律业务。新华网、人民网、中国人民广播电台、新京报、北京晚报、南方周末、中央政法委网站、腾讯网、搜狐网、网易、凤凰网、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深圳卫视等等数十家媒体均有报道谢通祥律师办理的诸多成功的重大特大案件。

谢通祥律师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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