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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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年12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年12月28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9名,王喆监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吴高连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吴俊豪监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卢鸿监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银中监事在表决中回避。
监事会同意增补李银中先生为本行第八届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李银中先生上述任职自监事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二、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履职监督自评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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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安永华明)为本行年度境内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安永)为本行年度境外审计机构。
本行董事会于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本行年度境内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为本行年度境外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年9月成立,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年末,安永华明拥有合伙人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安永华明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47.6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45.89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1.46亿元)。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家,收费总额人民币8.24亿元,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本行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13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安永自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安永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安永全球网络的成员,与安永华明一样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自年10月1日起,安永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安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PCAOB)和日本金融厅(Japanese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自年起,香港财务汇报局对作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安永每年进行检查,在此之前由香港会计师公会每年对安永进行同类的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安永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本期A股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许旭明
许旭明先生,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于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自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3家境内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2)项目合伙人(本期H股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吴志强
吴志强先生,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香港执业会计师,于2年成为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于年成为香港执业会计师,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自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1家境内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3)质量控制复核人:范勋
范勋先生,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于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4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4)本期A股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洪晓冬
洪晓冬女士,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于年成为注册会计师,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没有签署/复核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行年度审计费用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万元(含代垫费及增值税),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与上一期审计费用相比无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安永华明、安永能够按照审计服务合同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同意年续聘安永华明为本行境内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为本行境外审计机构,进行本行年审计工作;审计费用为人民币万元(含代垫费及增值税),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聘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并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安永华明、安永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本行年度相关的境内外审计服务需求;
2、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同意续聘安永华明、安永为本行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12月29日
股票代码:股票简称:光大银行公告编号:临-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有董事对本次董事会第十七项议案项下第一项分项表决事项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本次董事会第十七项议案项下第一项分项表决事项未获通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年12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年12月28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实际出席14名,其中,姚威、刘冲、邵瑞庆、李引泉董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6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李晓鹏董事长主持,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金融资产减值模型及关键参数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聘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年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境内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境外审计机构,进行本行年审计工作。审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万元(含代垫费及增值税),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该项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本行年度相关的境内外审计服务需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请-年度董事会A股法律顾问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本行-年度董事会A股法律顾问。
四、关于聘请-年度董事会H股法律顾问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聘请高伟绅律师行担任本行-年度董事会H股法律顾问。
五、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付万军、曲亮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六、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年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