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律师父母去世部分继承人放弃继
2024/11/7 来源:不详只看白癜风的医生 https://wapjbk.39.net/yiyuanfengcai/ys_bjzkbdfyy/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点击头像可来电咨询)
原告诉称
秦某峰、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秦某峰继承,秦某峰给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三人每人折价补偿75万元;2.诉讼费由秦某坤承担。
事实与理由:秦某鹏与赵女士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子女五人,即秦某聪、秦某坤、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二人生前无其他养子女、继子女。秦某鹏于年4月12日去世。赵女士未再婚,于年4月7日去世。二人的父母均先于他们二人去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系用父母工龄参与房改,由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秦某鹏名下,在父母去世后,为其二人的遗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系承租公房,登记及实际承租人为赵女士。
秦某鹏去世后,赵女士及五子女协商一致:将二号房屋的承租人更名为秦某坤,房屋由秦某坤居住使用。秦某坤放弃对一号房屋的继承权。秦某坤于年6月30日出具声明:二号房屋户主更名为秦某坤后,本人将放弃一号房屋继承权,特此声明。底部注明姓名和日期。二号房屋的承租人已变更为秦某坤爱人郭女士。年4月1日,赵女士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明确一号房屋中属于赵女士的份额及其他财产如家具、现金、首饰等,均由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四人个人继承。
父母生前居住在一号房屋,自年8月起,房屋由秦某峰对外出租,租金用于偿还房屋拖欠的物业费、供暖费。我们多次要求秦某坤配合办理继承及过户登记,秦某坤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秦某坤辩称,不同意秦某峰、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的诉讼请求,其起诉所述与事实不符。一号房屋是父母唯一的遗产。二号房屋不是承租公房,而是在海淀区集体土地上盖的拆迁置换安置房,我已在此居住二十多年,该房不是父母的遗产。现二号房屋的住房证写的是我爱人郭女士的名字,且定期向大队交纳房租。年改造拆迁时,父母原有位于西城区四合院一处老宅,院内原有五套房,按当时动迁政策换得五套安置房,其中秦某涛和秦某杰置换到大兴区,秦某峰置换到A号,秦某聪在动迁前与案外人换房,其原本应得的B号房屋由案外人居住,
因当时我在外地工作,父亲到拆迁办以母亲名义办理置换了二号房屋,承租人是母亲赵女士,这是父母给我留的,这套房给我居住是父母生前共同决定的,怕兄弟之间有争议,父母在年6月15日给我写了遗嘱,表示二号房屋给我,没有附加放弃一号房屋继承权的条件。年6月30日的声明,是我在秦某杰胁迫下所写的,当时我回京安置房更名,补交完房屋十三年的供暖费后,母亲签完字还要求兄弟们签字,无奈我到秦某杰家,但他要求我必须放弃一号房屋继承权才同意给我签字。
在其胁迫下签了声明,但条件是二号房屋户主要更名在我名下,我理解的是二号房屋产权人和户口簿户主都要登记在我名下。现在条件未达到,我至今不是二号房屋的房主和户主,所以声明无效,我于年3月8日写出“撤销原声明”。由于北京户籍政策,我退休后户口不能迁回北京,只有女儿秦某佳一人是北京户口,现在二号房屋户主是秦某佳。年4月1日的遗嘱我是在母亲去世后才知道的,立遗嘱时母亲已经八十多岁,腿脚不好,我认为是其他人强行拉母亲去办的。
母亲临终时告诉秦某聪,一号房屋有我的份,母亲去世后,秦某聪也把母亲的话跟其他兄弟说了。年8月开始,秦某峰将一号房屋出租,他告知我租金给我十二分之一,此后也是按照这个比例给过我两次房租,而且租金并没有用于偿还物业费、供暖费,用的是母亲留下的六万多元。父亲的房屋份额各方没有争议,我应得到十二分之一,母亲临终有口头遗嘱说房子有我的份,母亲的遗产份额也应该五个兄弟平分。因我在北京没有产权房,我要求一号房屋归我所有,我给其他人折价补偿款。
法院查明
秦某鹏与赵女士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子女五人,即秦某聪、秦某坤、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秦某鹏于年4月12日死亡,赵女士于年4月7日死亡。秦某鹏与赵女士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在秦某鹏名下,于年9月24日取得房产所有证,系秦某鹏与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主张秦某坤于年6月30日出具声明表示放弃对一号房屋继承权,声明内容为:海淀区二号房屋户主更名为秦某坤后,本人将放弃一号房屋的房产继承权。秦某坤在落款处签字,并注明日期。秦某坤认可上述声明系其本人所写,但认为该声明系在秦某杰的胁迫下所写,且该履行声明的前提是二号房屋产权人及户口簿户主变更为秦某坤,而现在二号房屋系向大队承租房,住房证登记为其爱人郭女士,且未下发房产证。
秦某坤主张其于年3月8日出具《撤销原声明》,主要内容为:年正月初五,秦某聪叫我和秦某涛办理一号房屋供暖费事宜,并将房屋证更名为赵女士,我不同意,故我撤销年6月30日写的原声明,并宣布本人不放弃一号房屋继承权。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对上述《撤销原声明》真实性认可,秦某坤曾向秦某峰出具过,但认为秦某坤在已经取得二号房屋租赁、使用权的情况下,声明已经履行,秦某坤主张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其表明的撤销意思不能生效。
就二号房屋情况,秦某坤提交以下证件:1、住房证,发证日期为年2月28日,起租日期为年10月25日,住房姓名为郭女士;2、房屋供暖合同书;3、房租收据及统计表。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认可,认为房屋已经更名至秦某坤爱人郭女士的名下,秦某坤作出放弃一号房屋继承权的声明已经履行。对于二号房屋住房姓名登记为郭女士的原因,秦某坤称当时可变更至其名下,但因郭女士单位可报销供暖费,故变更至郭女士名下,更名时间为年。
秦某坤另主张秦某鹏与赵女士于年6月15日留有遗嘱,内容为:我将海淀区二号楼房给我二儿子秦某坤,别人不要有争议。秦某聪、秦某杰、秦某涛、秦某峰对遗嘱真实性认可。秦某坤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