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GB商标终审被宣告无效法院认定

2023/5/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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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由字母“MLGB”构成,在网络环境下已经存在特定群体对“MLGB”指代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形下,应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的情形。同时,考虑到上海俊客公司在申请争议商标的同时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故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比较明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对争议商标进行低俗、恶俗商业宣传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下为判决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京行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法定代表人李素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羡毅,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柯佩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姚洪军,男,汉族,年1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代理人孟玉杰,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俊客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年3月7日,上诉人上海俊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颖、羡毅,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柯佩佩,原审第三人姚洪军的委托代理人孟玉杰到本院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第号“MLGB”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由上海俊客公司于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鞋、帽、袜、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运动衫、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争议商标有效期至年12月27日。

年10月9日,姚洪军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容易让人想到不文明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帽子等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请求依据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姚洪军为证明其主张,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1、相关网页文件,包括“一个由网络引发的盘点和随笔杂谈”等用于证明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MLGB”已经作为不文明用语的缩写被使用,直至现在,按照社会公众的理解“MLGB”仍然是不文明用语的缩写。

2、相关网页文件,包括“没想到MLGB居然是个牌子”、“MLGB是什么牌子?”、“MLGB,原来是个牌子”等,用于证明“MLGB”作为商标印制在衣帽上,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造成不良影响。

上海俊客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关于争议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讨论截屏。

2、上海俊客公司的业绩情况。

3、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

年11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第号《关于第号“MLG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认定:争议商标的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上广泛使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上海俊客公司称争议商标是指‘MyLife’sGettingBetter’,但上海俊客公司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该含义已为社会公众所广为认知,相反的,社会公众更易将“MLGB”认知为不文明用语。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上海俊客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原审诉讼中,上海俊客公司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1、“MLGB”商标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记录,显示“MLGB”商标在45类商品、服务上均获得了注册。用于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基于同一审查标准作出在25类上注册无效认定,违反行政确定性原则。

2、上海恩琵熙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用于证明生产、销售“MLGB”品牌的服饰是上海俊客公司的业务之一。公司通过多年努力,形成了潮牌服饰的消费群体,具有良好的销售记录和纳税记录。

3、淘宝侵权网站截图及通过淘宝知识产权投诉平台的受保护记录,用于证明“MLGB”品牌知名度较高,上海俊客公司积极维护其商标权及商誉。

4、BYD、SB、NND、NMD、CD、CNM、MLB、NMB、NB、TMD、TNND、MD、MB、NMD申请及已注册信息。用于证明在国内外及相关行业均有大量与本案争议商标的类似注册商标正在使用,其中不乏知名商标、驰名商标。

5、品牌宣传证据。用于证明上海俊客公司为宣传争议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形成了良好商誉。在使用和宣传争议商标时,上海俊客公司以显著的方式突出对商标含义MyLifeisGettingBetter的宣传,足以使相关消费受众形成对商标正确含义的认识。

在原审诉讼中,姚洪军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上海俊客公司在申请“MLGB”商标的同时申请注册成功了“caonima”以及“草泥马”商标的证据。用于证明上海俊客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

2、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后相关专业人事撰写的文章,用于证明公众知道“MLGB”对应的格调不高的中文含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由于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因此,传统上含义相对固定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是否违背道德风尚并不都引起判断上的分歧。比如,“黑社会”等词语就会因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而禁止予以核准注册。但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载体的变化导致人们表达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具有新含义的文字组合,包括以拼音字母替代汉语词汇表达的方式不断出现。网络环境下语言使用的习惯、风格、方式形成其自身鲜明的特点,甚至在特定群体中形成了具有相对固定含义的“网络语言”,并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语言环境中,产生为社会广为接受的新词汇或者新含义。对这样的词语认定是否属于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时,出现了分歧。具体对于争议商标注册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合议庭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少数意见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诉裁定应予撤销。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1、作为网络流行语,争议商标的字母组合形成时间不长,局限在网络环境,主要是年轻人群,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社会道德风尚取决于大多数人的认知,不能因为部分人了解其具有不文明含义,就认为两者建立了固定联系。汉语中并没有以汉语拼音首字母理解英文组合含义的习惯,不能因为不正当的联想产生了危害社会道德风尚的含义,就认为争议商标的标志本身就具有了危害道德风尚的含义,否则会不适当的限制语言文字或者拼音字母的使用。2、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争议商标在取得注册之后,商标权人基于对行政授权行为的信赖,在商标的推广、宣传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源,争议商标实际持续使用并有一定规模。对于商标核准注册日之后,争议商标含义发展演变从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在证据的采信和认定上应当尤其慎重,采用较授权程序中相对严格的标准,以保护权利人对商标注册行为的信赖。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用于评价标志本身以及标志使用在核定商品是否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危害,至于上海俊客公司注册争议商标是否有意迎合部分网络上的低俗品位,并不属于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范围。

多数意见认为,争议商标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属于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应予宣告无效,被诉裁定认定正确。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生活中的伦理道德,属于商标禁用的绝对条款。从立法目的出发,在适用该条时   陶 钧

审 判 员   孙柱永

代理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媛媛

编辑戴玉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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