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2023/5/5 来源:不详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夫妻财产不仅在数量上有了质的飞跃,而且在种类上也更加多样化。这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所要解决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复杂。
离婚诉讼中,最易引起争议的是房产、艺术品、金融产品等投资性财产。由于股票、基金的财产价值一般由市场因素调整,交易时间、财产维护等往往需要付出较多的劳务与管理,这也给夫妻财产分割提出新问题。日前,针对不同类型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归谁的问题,本社记者结合案例采访了相关专家进行梳理解读。
婚前购房有无贷款收益分配不同
“房子是我的,而且是在结婚前就已经购买,现在离婚了,增值部分怎么就成了共同财产呢?”拿到法院判决书,王某还是心有不甘。
年9月2日,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前,王某自行按揭购买房屋一套,房屋的总金额为元。王某支付首付款元,余款元由中国工商银行提供20年按揭款,贷款期自年2月1日至年2月1日,贷款利息总计.61元。在婚后年9月10日至年5月10日,张某与王某共同还款.2元,其中利息部分为.44元,本金为.76元。
双方离婚后,张某起诉要求王某补偿其房屋折价款,诉讼中房屋经评估价值元。
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如何分割?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涉案房屋的按揭款和房屋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对房屋按揭款及增值部分有权要求分割。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补偿张某房屋折价款元。
那么,婚前一方全款购买房屋,离婚后另一方有权分割房产吗?
年7月30日,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刘某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一套,并一次性将65万元购房款支付给刘某。8月15日,李某取得房屋产权证。
年10月1日,李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年9月,赵某起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对李某名下西城区房产婚后产生的增值约万元分割一半。
西城区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要求分割李某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增值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此类离婚房产纠纷,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继承法专业律师段凤丽表示,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房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产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基金婚后增值是否投入劳动
婚前个人购买的股票、基金,婚后产生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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