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岸析法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行

2023/5/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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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处理了一起其与广东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被告的仿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笔者现尝试对该类型案件进行剖析。

案件基本信息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京民初号

案情简介

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事社”)出版发行了《消防安全》年7月版本系列图书,经其精心策划,图书的装潢(封面、封底)形成独特的设计方案,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美观性。广东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人民社”)出版发行了同名《消防安全》系列图书,以年7月为分水岭的改版图书。中国人事社认为,年7月前广东人民社出版社出版图书封面以红色为主色调,7月后版本以蓝色调为主色调,与中国人事社图书的装潢,(封面、封底)在整体风格、色彩搭配、图片排列顺序、图片大小、书名的位置、字体方面几乎完全相同,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消费者在市场上看到广东人民社图书时,容易与中国人事社图书产生混淆误认,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故广东人民社涉嫌构成对中国人事社的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元及合理开支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一、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一般而言,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如下:1.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2.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与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3.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具有一定影响;4.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的相同或者相似能够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5.经营者的此种使用行为未经该他人许可,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

现结合本案证据对上述要件分析如下:

1.中国人事社图书本身具有一定影响

中国人事社提供的知名度证据,证明其出版图书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销售对象、宣传推广等多方面情况,得以让法院认定中国人事社使用年7月封面版本的系列图书有一定影响。

2.图书的装潢可以成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

在中国人事社图书本身具有一定影响下,并且其所使用的封面,封面配色、布局分割、图像场景选择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特色,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有他人早于权利图书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装潢设计,结合图书自身有一定影响,确认经过使用,中国人事社图书的装潢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可成为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

3.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中国人事社与广东人民社均为从事出版发行行业的主体,且二者均从事《消防安全》系列图书出版发行工作,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4.图书装潢构成近似

广东人民社出版的图书和中国人事社出版的图书,双方的图书装潢在主色选择、颜色分布、封面布局分割和主要的场景选择、字体分布等方面相似,相关公众难以进行区分,易将二者直接混淆或者误认为二者的来源存在特定联系。

5.未经该他人许可,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

广东人民社的使用行为并未经中国人事社许可,且其店铺中亦存在同时销售二者图书的情况,其作为从事同类图书出版业务的专门出版社,理应知晓中国人事社图书使用的封面情况和图书知名情况,仍然出版使用相似装潢的同类图书,故其具有攀附中国人事社商誉的意图。

据此,广东人民社作为涉案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方,应当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

二、本案其他要点

1、本案中图书版权页出版时间相同,判定出版前后的认定

图书出版时间一般通过版权页版次显示的时间先后进行认定,但本案中出现一项特例,即中国人事社与广东人民社的《消防安全》系列图书版权页均显示为年7月版本,出版时间的先后通过版权页已经无法确定。

我方在代理过程中,发现广东人民社的网络店铺介绍中,中国人事社教材作为官方教材介绍,其比对中国人事社教材与其自身教材内容作出比对,并写明补充教材不足,而要实现这一系列的比对与补充工作,则势必广东人民社的出版图书要在中国人事社的图书之后,故而作为突破点,判定图书的出版前后。

2、证据规则下证据效力与证据合理性的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广东人民社提交了一本年5月出版的蓝色装潢的单本图书,想要证明其出版使用该版本内容早于中国人事社。我方在应对过程中,通过咸鱼、孔夫子等二手市场,买来整套广东人民社年5月《消防安全》系列图书,其显示为红色装潢版本。

在证据出现矛盾的情况下,需要根据证明力大小综合判断,证据的顺序可排为:①物证、书证;②档案、鉴定结论;③勘验、检查笔录;④证人证言;⑤陈述;⑥供述和辩解;⑦视听资料。

广东人民社提供的证据系其自有证据,虽然也提供的图书单本,但更多类似于当事人的陈述,而中国人事社提交的证据则是来源于第三方市场上销售的证据,属于物证,其证据效力高于广东人民社。而作为出版社,在同一个月份出版2套完全不同装潢的图书缺少一定的合理性,在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作为支持的情况下,其证明目的无法实现,证据效力难以被采纳。

作者简介:

李新苗,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知识产权方向,主办了大量著作权纠纷案件、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同时承办了部分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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