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四乔一个犯罪行为存在两种犯罪
2023/2/15 来源:不详北京中科白殿风医院 https://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
被告人王小某,怀疑北京市西城区樱桃斜街号院旁门平房内有人辱骂自己,遂持刀进入该房,受到在此居住的被害人侯金某阻拦,二人发生争执,其间王小某持刀扎刺侯金某的胸部一刀,造成侯金某心脏及左肺上叶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王小某对在该房间内的被害人侯某(侯金某之女)进行扎刺,将侯某右手扎伤。后王小某被现场群众拉开并控制,群众拨打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当场查获。本案存在一死一伤,定罪存在争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但是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从相关证据来看本案定一个罪名更为合适,理由如下:
1.被告人和两名被害人都是素不相识的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非针对二者之一的具体某人,对任何一个人的犯罪行为都没有超出其主观故意,应当属于概括的一个犯罪故意,属于一个行为两种犯罪结果,定一罪合适,不同于那种意图杀害某人但遭遇别人阻拦的情况。
2.从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连续一贯的,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有明显的行为变化,其开始使用尖刀扎刺侯金某和侯某,后在尖刀被抢下的情况下与侯某撕扯,前后明显属于同一个犯罪行为,应该将两次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综合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王小某的犯罪行为定故意伤害罪一罪更为合适。理由为:
1.双方素不相识,没有任何新仇旧怨,从王小某的多次供述及当庭供述中找不到其具有杀人故意的供述。王小某称是听到有人骂自己才持刀进入房间,后与被害人撕扯并扎刺被害人,供述自己并没有要杀害别人的目的。
2.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中也有关于被告人和两名被害人发生争执,以及被告人受到侯金某踢踹等情况,这点同被告人供述相吻合。从这些证据来看,被告人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更多的是双方争执升级,王小某受对方刺激实施扎刺被害人等伤害身体健康的行为。3.从作案手段和方式来看,王小某对死者侯金某仅扎了一刀,其在没有明显阻碍的情况下,并没有继续作案;且扎刺的部位更多的是一种随机选择,并无证据显示是故意选择要害部位扎刺。王小某与侯某的争执也主要为肉体撕扯,基本没有使用工具,侯某的伤主要集中在手部、面部的皮外伤。可见,王小某对被害人并没有剥夺生命的杀人故意。
综上,从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分析来看,王小某实施伤人行为,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应当定故意伤害罪。